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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首頁 - 濮陽要賬公司;時效屆滿的回款技巧
訴訟時效指的是民事權利人在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在法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了法律保護的權利的制度。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有利于促進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時處理民事糾紛。
訴訟時效一旦屆滿,就意味著債權人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訴訟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我國民法有關時效制度規(guī)定,訴訟時效的客體是民事實體權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時效期間一旦屆滿,權利人只喪失其權利的一部分,即通過強制手段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沒有了。換言之,其民事權利雖存在,但不再受強制保護了,法律上稱此為“勝訴權”的喪失。但是,勝訴權的喪失并不意味著民事權利的全部喪失。時效期間屆滿后,其民事權利本體還存在。例如,物的所有人于時效期間屆滿后,雖失去了請求債權人排除侵害的權利,但對其物的所有權并未喪失。再如,債權人于時效期間屆滿后,雖不能再請求人民法院指令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對債務人進行給付的受領權(接受債務人給付的權利)還存在。基于這一點,權利人雖不能以訴訟方式請求強制履行,但債務人的債務仍在,債權人仍可采取其他手段,諸如道德約束、輿論監(jiān)督、公共關系的攻勢等追討債務。一旦追討成功,債務人的履行具有法律效力,兩不得以已過時效為由反悔。
簡單地說,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意味著債權的完全消失,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銷售催款人員雖不能依靠法律的強制力向債務人進行追訴,但它仍屬一種“自然債務”,銷售員可通過其他途徑實現(xiàn)追討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一般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時也規(guī)定了權利人在法定時效內提出主張,該訴訟時效會中斷,中斷后訴訟時效重新計算。